预警提示 | 近期预警信息汇总
【发布单位】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发文日期】2025年8月6日
墨西哥对涉华环氧大豆油作出反倾销初裁
2025年8月5日,墨西哥经济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和巴西的环氧大豆油(西班牙语:aceite epoxidado de soya)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初步裁定中国生产商/出口商均适用1.71美元/千克的临时反倾销税;巴西生产商/出口商适用0.13~1.16美元/千克的临时反倾销税。涉案产品的TIGIE税号为1518.00.02和3812.20.01。措施自公告发布次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四个月。
利益相关方应于公告发布次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提交案件评述意见及补充材料。
2024年9月12日,墨西哥对原产于中国和巴西的环氧大豆油启动反倾销调查。案件倾销调查期为2023年4月1日~2024年3月31日,损害调查期为2021年4月1日~2024年3月31日。
(编译自:墨西哥官方公报)
(文 璐编译)
(赵广霞校对)
原文:
https://www.dof.gob.mx/nota_detalle.php?codigo=5764662&fecha=05/08/2025#gsc.tab=0
韩国对华单模光纤作出反倾销初裁
2025年7月24日,韩国贸易委员会发布第2025-16号公告(案件调查号23-2025-1),对原产于中国的单模光纤(Single Mode Optical Fiber)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建议韩国企划财政部对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Hengtong Optic-Electric Co., Ltd.)、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Yangtze Optical Fibre and Cable Joint Stock Limited Company)、杭州金星通光纤科技有限公司(Hangzhou Jinxingtong Optical Fiber Technology Co Ltd.)及其关联企业和中国其他生产商/出口商均征收43.35%的临时反倾销税。本案涉及韩国税号9001.10.0000项下的产品,但不包括低损耗光纤束、光缆以及规格为G.652.D主要用于光学设备的单模光纤。
2025年3月7日,韩国对原产于中国的单模光纤启动反倾销调查。案件倾销调查期为2023年7月1日~2024年6月30日,损害调查期为2021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编译自:韩国贸易委员会官网)
(文 璐编译)
(赵广霞校对)
原文:
https://www.ktc.go.kr/procFileDownload.do?invstg_mast_id=00000833&invstg_seq_no=0014&seq_no=0001
印度继续对涉华黑色墨粉征收反倾销税
2025年8月4日,印度财政部税收局发布第26/2025-Customs(ADD)号通报称,接受印度商工部于2025年5月6日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大陆、马来西亚和中国台湾地区的黑色墨粉(Black Toner in powder form)作出的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建议,决定继续对上述国家和地区的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具体如下:中国大陆生产商邯郸汉光办公自动化耗材有限公司(Handan Hanguang OA Toner Co., Ltd.)和中船重工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HG Technologies Co., Ltd.)的反倾销税均为1167美元/吨、中国大陆其他生产商为1458美元/吨,马来西亚生产商的反倾销税为1568美元/吨,中国台湾地区生产商的反倾销税为159美元/吨。本案涉及印度海关编码3707项下的产品。以下产品不适用于本案的反倾销措施:彩色墨粉、MICR墨粉(支票印刷专用墨粉)、原始设备制造商印刷设备用进口墨粉、墨粉盒用墨粉以及液体墨粉。措施自本通报发布于官方公报之日起生效。
2020年2月10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国内企业Pure Toners and Developers Pvt. Ltd和Indian Toners and Developers Ltd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大陆、马来西亚和中国台湾地区的黑色墨粉启动反倾销调查。2021年1月28日,印度商工部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2021年3月5日,印度财政部决定对上述国家和地区的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具体如下:中国大陆为1167-1458美元/吨,马来西亚为1568美元/吨,中国台湾地区为159美元/吨。该措施自2020年8月10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
2024年9月30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国内企业Pure Toners and Developers Pvt Ltd和Indian Toners and Developers Ltd.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大陆、马来西亚和中国台湾地区的黑色墨粉发起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2025年5月6日,印度商工部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
(编译自:印度官方公报网)
(赵广霞编译)
(文 璐校对)
原文:
https://egazette.nic.in/WriteReadData/2025/265200.pdf
美国对晶体硅光伏产品发起第二次双反日落复审调查
2025年8月1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进口自中国的晶体硅光伏产品(Crystalline Silicon Photovoltaic Products)发起第二次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调查,对进口自中国台湾地区的涉案产品发起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与此同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对上述涉案产品发起第二次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调查,审查若取消现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在合理可预见期间内,涉案产品的进口对美国国内产业构成的实质性损害是否将继续或再度发生。利益相关方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美国商务部进行应诉登记。利益相关方应于2025年9月2日前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交回复意见,并最晚于2025年10月10日就该案回复意见的充分性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交评述意见。
2014年1月23日,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中国的晶体硅光伏产品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对进口自中国台湾地区的晶体硅光伏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2015年2月18日,美国商务部正式对进口自中国的晶体硅光伏产品发布反倾销和反补贴征税令,对进口自中国台湾地区的涉案产品发布反倾销税令。2020年1月2日,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中国的晶体硅光伏产品发起第一次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调查,对进口自中国台湾地区的晶体硅光伏产品发起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2020年5月6日,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中国的晶体硅光伏产品作出第一次反倾销和反补贴快速日落复审终裁,对进口自中国台湾地区的晶体硅光伏产品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
(编译自:美国联邦公报)
(潘晓君编译)
(文 璐校对)
原文:
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25/08/01/2025-14635/initiation-of-five-year-sunset-reviews
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25/08/01/2025-14590/certain-crystalline-silicon-photovoltaic-products-from-china-and-taiwan-institution-of-five-year
美国对聚酯薄膜发起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2025年8月1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进口自中国和阿联酋的聚酯薄膜(Polyethylene Terephthalate Film, Sheet and Strip)发起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与此同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对进口自中国和阿联酋的聚酯薄膜发起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调查,审查若取消现行反倾销措施,在合理可预见期间内,涉案产品的进口对美国国内产业构成的实质性损害是否将继续或再度发生。利益相关方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美国商务部进行应诉登记。利益相关方应于2025年9月2日前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交回复意见,并最晚于2025年10月10日就该案回复意见的充分性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交评述意见。
2007年10月26日,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中国、巴西、泰国和阿联酋的聚酯薄膜发起反倾销调查。2008年11月10日,美国正式对进口自中国和阿联酋的聚酯薄膜征收反倾销税。继美国对上述涉案产品作出反倾销第一次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后,美国于2015年2月6日第一次延长涉案产品的反倾销税。2020年1月2日,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中国和阿联酋的聚酯薄膜发起反倾销第二次日落复审调查。2020年5月6日,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中国和阿联酋的聚酯薄膜作出反倾销第二次快速日落复审终裁。
(编译自:美国联邦公报)
(潘晓君编译)
(赵广霞校对)
原文:
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25/08/01/2025-14635/initiation-of-five-year-sunset-reviews
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25/08/01/2025-14591/polyethylene-terephthalate-film-sheet-and-strip-from-china-india-taiwan-and-the-united-arab-emirates
欧盟对华高压无缝钢瓶作出反倾销初裁
2025年8月5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高压无缝钢瓶(High-pressure Seamless Steel Cylinders)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初步裁定浙江威能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Zhejiang Winner Fire Fighting Equipment Co.,Ltd.)临时反倾销税为63.2%、天津天海高压容器有限责任公司(Tianjin Tianhai High Pressure Container Corp., Ltd.)、江苏天海特种装备有限公司(Jiangsu Tianhai Special Equipment Co., Ltd.)、宽城天海压力容器有限公司(Kuancheng Tianhai Pressure Container Co., Ltd.)临时反倾销税均为90.3%、非抽样合作企业临时反倾销税为73.8%、其他企业临时反倾销税为118.0%。涉案产品的欧盟CN(Combined Nomenclature)编码为ex 7311 00 11、ex 7311 00 13、ex 7311 00 19 、ex 7311 00 30和ex 8424 10 00(TARIC编码为7311 00 11 15、7311 00 11 80、7311 00 13 15、7311 00 13 80、7311 00 19 15、7311 00 19 80、7311 00 30 15、7311 00 30 80、8424 10 00 11和 8424 10 00 21)。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损害调查期为2021年1月1日至倾销调查期结束。利益相关方应于公告发布次日起5个自然日内提交听证会申请、15个自然日内提交案件评述意见。
2024年12月6日,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高压无缝钢瓶发起反倾销调查。
(编译自:欧盟委员会网站)
(潘晓君编译)
(赵广霞校对)
原文: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OJ:L_202501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