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警信息

预警提示 | 近期预警信息汇总

发布时间:2025-06-29

【发布单位】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发文日期】2025年6月27日

巴西对华制冷设备用安全玻璃发起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2025年6月25日,巴西发展、工业、贸易和服务部外贸秘书处(Ministério  do Desenvolvimento, Indústria, Comércio e Serviços/Secretaria de  Comércio Exterior)发布2025年第47号公告,应巴西国内协会Associação Brasileira das  Indústrias de  Vidro(ABIVIDRO)于2025年1月29日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制冷设备用安全玻璃(葡萄牙语:vidros para uso em  eletrodomésticos da linha  fria)发起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涉案产品南共市税号为7007.19.00。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3年10月至2024年9月,损害调查期为2019年10月至2024年9月。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除另行延期(最长2个月)外,本案终裁将于10个月内作出。

调查问卷将发送至各出口商/生产商、进口商和其他国内生产商,利益相关方应在收到问卷起30天内通过SEI电子信息系统提交答卷。

利益相关方可在调查启动之日起5个月内申请召开听证会。

有关案件信息可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电话:+55 61 2027-7770

电子邮件:vidroslinhafria.rev@mdic.gov.br

2013年1月9日,巴西对原产于中国的制冷设备用安全玻璃进行反倾销调查(参见巴西外贸委员会外贸秘书处2013年第4号公告)。2014年7月4日,巴西对该案作出反倾销终裁,决定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2.74-5.45美元/平方米的反倾销税。

2019年7月1日,巴西经济部发布2019年第40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制冷设备用安全玻璃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2020年6月25日,巴西经济部外贸委员会管理执行委员会(GECEX)于《联邦政府公报》上发布2020年第63号决议,对该案作出一次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决定继续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2.74-5.45美元/平方米的反倾销税,有效期为5年,至2025年6月25日终止。

(编译自:巴西官方公报网)

(赵广霞编译)

(潘晓君校对)

原文:

https://www.in.gov.br/en/web/dou/-/circular-n-47-de-24-de-junho-de-2025-638091477

巴西对华耐火陶瓷过滤器发起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2025年6月25日,巴西发展、工业、贸易和服务部外贸秘书处(Ministério  do Desenvolvimento, Indústria, Comércio e Serviços/Secretaria de  Comércio Exterior)发布2025年第46号公告,应巴西国内企业Foseco Industrial e Comercial  Ltda.于2025年1月30日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耐火陶瓷过滤器(葡萄牙语:Filtros Cerâmicos  Refratários)发起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涉案产品南共市税号为6903.90.91和6903.90.99。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3年10月至2024年9月,损害调查期为2019年10月至2024年9月。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除另行延期(最长2个月)外,本案终裁将于10个月内作出。

调查问卷将发送至各出口商/生产商、进口商和其他国内生产商,利益相关方应在收到问卷起30天内通过SEI电子信息系统提交答卷。

利益相关方可在调查启动之日起5个月内申请召开听证会。

有关案件信息可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电话:+55 61 2027-7770

电子邮件:filtrosceramicos@mdic.gov.br

2013年7月29日,巴西对原产于中国的耐火陶瓷过滤器进行反倾销调查(参见2013年巴西外贸委员会外贸秘书处第41号公告)。2014年7月4日,巴西对该案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参见2014年巴西外贸委员会管理执行委员会第47号决议)。

2019年7月1日,巴西经济部发布2019年第39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耐火陶瓷过滤器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2020年6月25日,巴西经济部外贸委员会管理执行委员会(GECEX)在《联邦政府公报》发布2020年第64号决议,对原产于中国的耐火陶瓷过滤器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继续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其中涉案生产商济南圣泉倍进陶瓷过滤器有限公司(Jinan  Shengquan Doublesurplus Ceramic Filter Co., Ltd.)、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Jinan  Shengquan Group Share Holding Co.,  Ltd.)为1.66美元/公斤,其他企业为3.88美元/公斤。措施有效期至2025年6月25日。

(编译自:巴西官方公报网)

(赵广霞编译)

(文 璐校对)

原文:

https://www.in.gov.br/en/web/dou/-/circular-n-46-de-24-de-junho-de-2025-638044115

巴西对华乙醇胺作出反倾销初裁

2025年6月26日,巴西发展、工业、贸易和服务部外贸秘书处(Ministériodo  Desenvolvimento, Indústria, Comércio e Serviços/Secretaria de Comércio  Exterior)发布2025年第49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乙醇胺[葡萄牙语:etanolaminas(monoetanolaminase  dietanolaminas)]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但不建议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继续进行调查,并将本案作出终裁时限延长至自立案起18个月内。本案涉及南共市税号2922.11.00和2922.12.00项下的产品。

2024年12月3日,巴西发展、工业、贸易和服务部外贸秘书处(Ministériodo  Desenvolvimento, Indústria, Comércio e Serviços/Secretariade Comércio  Exterior)发布2024年第69号公告,应巴西国内企业Oxiteno S.A. Indústria e  Comércio于2024年7月30日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乙醇胺发起反倾销调查。案件倾销调查期为2023年4月至2024年3月,损害调查期为2019年4月至2024年3月。

(编译自:巴西官方公报网)

(赵广霞编译)

(潘晓君校对)

原文:

https://www.in.gov.br/en/web/dou/-/circular-n-49-de-25-de-junho-de-2025-638304701

巴西终止对涉华食品级磷酸反倾销调查

2025年6月26日,巴西发展、工业、贸易和服务部外贸秘书处(Ministériodo  Desenvolvimento, Indústria, Comércio e Serviços/Secretaria de Comércio  Exterior)发布2025年第48号公告,因现场核查期间,国内行业提供的数据验证存在不足,对申请书和补充信息报告中数据的完全正确性和可信性造成了影响,且对国内产业存在损害的证据受到削弱,终止对原产于中国、摩洛哥和墨西哥的食品级磷酸(葡萄牙语:Ácido  fosfórico grau  alimentício)的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的南共市税号为2809.20.11。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3年4月至2024年3月,损害调查期为2019年4月至2024年3月。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024年12月18日,巴西发展、工业、贸易和服务部外贸秘书处发布2024年第75号公告,应巴西国内企业ICL  Aditivos e Ingredientes  Ltda于2024年7月31日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摩洛哥和墨西哥的食品级磷酸发起反倾销调查。案件倾销调查期为2023年4月至2024年3月,损害调查期为2019年4月至2024年3月。

(编译自:巴西官方公报网)

(赵广霞编译)

(文 璐校对)

原文:

https://www.in.gov.br/en/web/dou/-/circular-n-48-de-25-de-junho-de-2025-638337436

印度对涉华叔丁醇钾和叔丁醇钠征收反倾销税

2025年6月24日,印度财政部税收局发布第20/2025-Customs(ADD)号通报称,接受印度商工部于2025年3月25日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叔丁醇钾[Potassium  Tertiary Butoxide (KTB)]和叔丁醇钠[Sodium Tertiary Butoxide  (STB)]、对原产于或进口自美国的叔丁醇钾[Potassium Tertiary Butoxide  (KTB)]作出的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建议,决定对国家的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分别如下:涉案企业中国生产商常州吉恩药业有限公司(GenChem  & GenPharm (Changzhou) Co.,  Ltd.)的叔丁醇钾为929美元/吨、中国其他生产商为1710美元/吨的反倾销税,中国生产商常州吉恩药业有限公司(GenChem &  GenPharm (Changzhou) Co.,  Ltd.)的叔丁醇钠为0、中国其他生产商为304美元/吨;美国的叔丁醇钾为984美元/吨。本案涉及印度海关编码29051490、29051920、29051990和29054900项下的产品。措施自本通报发布于官方公报之日起生效。

2024年3月28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国内企业Suparna  Chemicals  Limited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叔丁醇钾和叔丁醇钠启动反倾销调查、对原产于或进口自美国的叔丁醇钾发起反倾销调查。2025年3月25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叔丁醇钾和叔丁醇钠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对原产于或进口自美国的叔丁醇钾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案件涉及印度海关编码29051490、29051990和29054900项下的产品。

(编译自:印度官方公报网)

(赵广霞编译)

(文 璐校对)

原文:

https://egazette.nic.in/WriteReadData/2025/264087.pdf

https://egazette.nic.in/WriteReadData/2025/264094.pdf

印度对华装饰纸征收反倾销税

2025年6月24日,印度财政部税收局发布第19/2025-Customs(ADD)号通报称,接受印度商工部于2025年3月25日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装饰纸(Decor  Paper)作出的反倾销期间复审肯定性终裁建议,决定取消生产商浙江夏王纸业有限公司(Kingdecor (Zhejiang) Co.,Ltd.  )的反倾销税;同时继续对以下其他生产商征收反倾销税:山东省博兴县欧华特种纸业有限公司(Shandong Boxing Ouhua  Special Paper Co., Ltd.)和淄博欧木特种纸业有限公司(Zibo OU-MU Special Paper Co.,  Ltd.)均为110美元/吨,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Hangzhou Huawang New Material Technology  Co.  Ltd.)为297美元/吨,其他生产商为542美元/吨。本案涉及印度海关编码48059100和48022090项下的产品。印度海关编码4811项下的装饰纸不在本案征税范围内。措施自2021年12月27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

2020年9月30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企业ITC  Limited Paperboardsand Specialty Papers  Division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装饰纸启动反倾销调查。2021年9月28日,印度商工部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2021年12月27日,印度财政部税收局发布第77/2021-Customs(ADD)号通报,决定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110美元/吨-542美元/吨的反倾销税。

2022年4月10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古吉拉特邦高等法院的要求,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装饰纸反倾销终裁结果进行审查并作出修改,建议对中国企业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以单独税率计算。2022年5月24日,印度财政部税收局发布第15/2022-Customs(ADD)号通报,决定将中国出口商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税率由542美元/公吨调整为297美元/公吨。即用型装饰纸不在征税范围内。

2024年3月28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中国生产商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印度进口商Fakirsons  Papchem Pvt.Ltd.、印度层压板制造商协会 [Indian LaminatesManufacturers Association  (ILMA)] 及其成员(进口商/用户),即Century Plyboards(India)Ltd、Merino Industries  Ltd、JKS Décor Paper LLP 和 Thansau Decors Pvt  Ltd.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装饰纸启动反倾销期间复审调查,审查涉案产品的范围以及重新确定倾销幅度。此次调查是对现行反倾销措施(财政部发布的2021年12月27日第77/2021-Customs  (ADD)号通报和2022年5月24日第15/2022-Customs(ADD)号通报)的全面审查,审查范围涵盖印度商工部于2021 年 9 月  28 日发布的最终调查结果和2022 年 4 月 10  日发布的补充最终调查结果的所有方面。2025年3月25日,印度商工部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

(编译自:印度官方公报网)

(赵广霞编译)

(潘晓君校对)

原文:

https://egazette.nic.in/WriteReadData/2025/264084.pdf

印度对华珠光颜料征收反补贴税

2025年6月26日,印度财政部税收局发布第4/2025-Customs(CVD)号通报称,接受印度商工部于2025年3月28日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珠光效果”颜料或云母珠光颜料,不包括“用于”汽车的效果颜料或云母珠光颜料(Effect  Pearlescent Pigments or Mica Pearlescent Pigments, excluding effect  pigments or mica pearlescent pigments for automotive  applications)作出的反补贴肯定性终裁建议,决定对中国的涉案产品基于到岸价(CIF)征收为期5年的11.18%-25.76%的反补贴税,其中涉案生产商瑞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ika  Technology Co. Ltd.)为14.49%,河南凌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Henan Lingbao New Materials  Technology Co.Ltd.)为16.74%,浙江凯色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Zhejiang Coloray 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 Ltd.)为14.63%,江苏贝丽得新材料有限公司(Jiangsu Pritty New Material  Co.,  Ltd.)为11.18%,其他生产商为25.76%。本案涉及印度海关编码32061110、32061190、32061900、32064990项下的产品。措施自本通报发布于官方公报之日起生效。对于珠光颜料的反补贴/反倾销措施的说明(以公告为准):

1. 工业用天然级效果珠光颜料或云母珠光颜料的反补贴税为上述反补贴税与2023年11月22日第13/2023-Cus (ADD) 号通报确定的反倾销税的差额部分;

2. 对于化妆品用天然级的效果珠光颜料或云母珠光颜料不适用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等同于上述反补贴税;

3. 对于汽车用天然级珠光颜料或云母珠光颜料不适用上述反补贴税;

4. 对于合成级的效果珠光颜料或云母珠光颜料不适用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等同于上述反补贴税。

2024年3月29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国内企业Sudarshan  Chemical Industries  Limited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珠光效果”颜料或云母珠光颜料,不包括“用于”汽车的效果颜料或云母珠光颜料发起反补贴调查。案件涉及印度海关编码3206项下的产品以及32041720、32041739、32041759、32041790、32071040、32129090和32151990项下的部分产品。2025年3月28日,印度商工部对该案作出反补贴肯定性终裁。

(编译自:印度官方公报网)

(赵广霞编译)

(文 璐校对)

原文:

https://egazette.nic.in/WriteReadData/2025/264167.pdf

印度对华不锈钢无缝钢管发起反倾销期中复审调查

2025年6月26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国内企业Vedanta  Limited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直径小于等于6英寸的不锈钢无缝钢管(Stainless-steel Seamless  Tubes &  Pipes)发起反倾销期中复审调查。此次调查仅限于审查涉案产品的范围,以下产品不在涉案产品的范围内:采用HESPL专利的“Seal-Lock  XD”工艺制造的优质螺纹铸件和管材(市场上称为OCTG)本案涉及印度海关编码7304项下的产品。

本案利益相关方应于立案之日起30天内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至:jd12-dgtr@gov.in、ad12-dgtr@gov.in、dir15-dgtr@gov.in和consultant-dgtr@nic.in)向调查机关提交相关信息。

2021年9月10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企业Chandan  Steel Limited、Tubacex Prakash India Private Limited和Welspun Specialty  Solutions  Limited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直径小于等于6英寸的不锈钢无缝钢管发起反倾销调查。2022年9月23日,印度商工部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2022年12月20日,印度财政部税收局发布通报第31/2022-Customs(ADD)号,决定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直径小于等于6英寸的不锈钢无缝钢管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税额为0~3801美元/公吨,其中下列4家企业不征税: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Zhejiang  Jiuli Hi-Tech Metals Co., Ltd.)、华迪钢业集团有限公司(Huadi Steel Group Co., Ltd.  )、江苏武进不锈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 Wujin Stainless Steel Pipe Group Co.,  Ltd.)、青山钢管有限公司(Zhejiang Tsingshan Steel Pipe  Co.,Ltd.)。涉案产品为无论是采用热挤压工艺或热穿孔工艺制造,无论是作为热加工管或冷加工管售卖,包括缺陷品、非一级品或二级品在内的、公称直径不超过6英寸或与其相当的其他计量单位的不锈钢无缝钢管。

(编译自:印度商工部贸易救济总局官网)

(赵广霞编译)

(潘晓君校对)

原文:

https://dgtr.gov.in/sites/default/files/2025-06/Final%20NOI%20dated%2026th%20June%202025.pdf

印度对华塑料加工机械征收反倾销税

2025年6月26日,印度财政部税收局发布第21/2025-Customs(ADD)号通报称,接受印度商工部于2025年3月27日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塑料加工机械(Plastic  Processing  Machines)作出的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建议,决定对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分别如下:中国大陆为CIF0%-63%,中国台湾地区为CIF0%-53%,征税详情见附表。涉案产品为各种塑料加工机械或注塑机,其夹紧力不小于40吨且不大于1500吨,半散件组装(SKD),全散件组装(CKD)或半散件组装和全散件组装结合。本案涉及印度海关编码84771000和84779000项下的产品。以下产品不在本案征税范围内:

a. 根据1975 年《关税法》分类,印度海关编码8477 30 00项下的吹塑机

b. 立式注塑机。

c. 所有电动注塑机,其中注塑、合模、开模、顶出、螺杆驱动等机械运动由独立的伺服电机控制,具有数字控制系统,没有液压单元。

d. 根据1975 年《关税法》分类,印度海关编码8453项下的用于制造鞋类的多色/多模机械、用于制造鞋类和鞋底/鞋带/鞋跟的旋转注塑机。

e.二手塑料加工机械。

f. 进口除上述规定外的任何独立零件/组件。

g. 进口用于生产除注塑机以外的机器的夹紧/夹紧元件、带或不带螺钉和筒体的注射元件、机器基架和制造框架/盖子。

2024年3月29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塑料机械制造商协会(Plastics  Machinery Manufacturers Association of  India)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塑料加工机械发起反倾销调查。2025年3月27日,印度商工部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

附表:印度对华塑料加工机械反倾销终裁征税表(见原文)

(编译自:印度官方公报网)

(赵广霞编译)

(文 璐校对)

原文:

https://egazette.nic.in/WriteReadData/2025/264166.pdf

南非对进口钢扁轧制品作出保障措施初裁

2025年6月26日,世贸组织(WTO)保障措施委员发布南非代表团向其提交的通报,南非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代表南部非洲关税同盟-SACU,成员国包括纳米比亚、南非、莱索托、斯威士兰和博茨瓦纳)决定自2025年6月27日起对进口钢扁轧制品征收临时保障措施税,税率为从价税52.34%,征收期限为200天。具体产品如下:宽度为600mm或以上的铁、非合金钢扁轧制品,用铝锌合金包覆,镀层或涂层,厚度小于0.45mm(Flat-rolled  Products of Iron, Non-alloy Steel, of a width of 600 mm or more, clad,  plated or coated, with aluminium-zinc alloys, of a thickness of less  than  0.45mm),涉案产品的南非税号为7210.61.20和7210.61.30;宽度为600毫米或以上的其他合金钢扁轧制品,锌镀层或涂层,厚度小于0.45mm(Flat-rolled  Products of other Alloy Steel, of a width of 600 mm or more, otherwise  plated or coated, with zinc, of a thickness of less than  0.45mm),涉案产品的南非税号为7225.92.25和7225.92.35。本案损害调查期为2021年5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中国台湾地区不适用上述保障措施。

2024年12月27日,南非对进口钢扁轧制品发起保障措施调查。

(编译自:世贸组织官网)

(潘晓君编译)

(文 璐校对)

原文:

https://docs.wto.org/dol2fe/Pages/SS/directdoc.aspx?filename=Q:/G/SG/N7ZAF7.pdf&Open=True

阿根廷对华保温瓶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2025年6月26日,阿根廷经济部发布2025年第835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容量小于等于2.5升的不锈钢瓶胆保温瓶及其它等温容器(西班牙语:termos  y demás recipientes isotérmicos con ampollade acero inoxidable de  capacidad inferior o igual a DOS COMA CINCO  LITROS)以及容量小于等于2.5升的玻璃瓶胆保温瓶及其它等温容器(西班牙语:termos y demás recipientes  isotérmicos con ampollade vidrio y con capacidades de hasta DOS COMA  CINCO  LITROS)作出反倾销第四次日落复审否定性终裁,决定终止涉案产品的反倾销措施,同时终止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的南共市税号为9617.00.10。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000年10月27日,阿根廷对原产于中国容量小于等于2.5升的玻璃瓶胆保温瓶及其它等温容器启动反倾销调查。2001年10月29日,阿根廷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开始实施反倾销措施。此后,阿根廷先后进行了三次日落复审,分别于2007年10月10日,2014年4月4日和2019年4月15日三次作出肯定性裁决并延长了征税期限。

2002年7月29日,阿根廷对原产于中国容量小于等于2.5升的不锈钢瓶胆保温瓶及其它等温容器启动反倾销调查。2004年1月8日,阿根廷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开始实施反倾销措施。此后,阿根廷先后进行了三次日落复审,分别于2006年11月23日、2013年5月24日和2019年4月15日三次作出肯定性裁决并延长了征税期限。

2024年4月12日,阿根廷经济部发布2024年第174号公告称,应阿根廷企业LUMILAGRO   S.A.申请,对原产于中国容量小于等于2.5升的不锈钢瓶胆保温瓶及其它等温容器以及容量小于等于2.5升的玻璃瓶胆保温瓶及其它等温容器启动反倾销第四次日落复审调查。

(编译自:阿根廷官方公报)

(文 璐编译)

(潘晓君校对)

原文:

https://servicios.infoleg.gob.ar/infolegInternet/anexos/410000-414999/414476/norma.htm